问题 | 留置权条件不成立 |
释义 |
留置权不成立的条件如下:。双方事先约定不允许留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允许留置权。”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的,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留置权虽然是法定留置权,但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能发生,但法律对留置权的规定是任意的,不是强制的,双方可以同意不保留。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留置权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留置权不能成立。比如,对于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对于债务人定制的身份证、毕业证等,如果债权人扣留,可能使债务人的生活难以维持,也可能使债务人无法工作,这是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留置权不能成立。《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111条规定,“债权人的留置权与其债务或者合同的特别规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谓债权人的债务,是指债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债务以合同或法律为准,不包括支付标的物的义务。如果债权人仍然允许债权人保留与其义务相冲突的财产,就等于允许债权人不履行义务,这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当留置权的财产与债权人的债务发生冲突时,留置权不成立。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付约定地点的,不得因债务人未支付运费而拒绝交付留置货物,因为这与其交付义务相抵触。但是,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目的地后,虽然有支付货物的义务,但有权扣留货物,以支付运费和其他索赔。留置权财产与债务人在交付财产之前或交付时的指示相冲突。当事人虽然对合同中不属于留置权的物没有明确约定,但债务人在交付财产前或者交付财产时明确指示债权人履行债务后返还标的物的,债权人不得留置。在这种情况下,相当于双方当事人约定不留置,债权人自己也不能留置。运输合同未约定承运人不得留置货物的,托运人交付货物时,明确注明货物到达后必须交付收货人而不予留置的,承运人未支付价款的,不得留置交付目的地的货物运费。 如需了解具体的法律知识,您也可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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