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公司是否有权转让抵押品 |
释义 |
1、 担保公司是否有权转让抵押物? 担保公司无权转让担保品。如果担保公司想转让我们的担保品,必须经过我们的同意才能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转让抵押物的,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因此,抵押人未告知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转让抵押物的法律后果,不是确认转让无效,而是承认转让有效,同时赋予抵押权人对转让抵押物的追索权,以保护抵押权人的债权。第二,抵押物转让有哪些限制?目前,法律对抵押物转让的限制一般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是“同意”说,即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这一观点的主要依据如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抵押物属于抵押人本人所有、保管的,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经债权人同意,将同一抵押物抵押给他人的,或者以抵押物的价值设定抵押的,抵押部分重新抵押的,该行为无效。”。二是国家经贸委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小企业出售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出卖人出售债权金融机构贷款抵押、质押的企业财产,必须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 第二种观点是“通知与告知”,即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时,应当告知抵押权人和受让人,而不是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登记的抵押物的,转让财产已经抵押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无效。”。根据该条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时,在履行通知义务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生效。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明显矛盾。但是,担保法的效力明显高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第一位的,担保法是第二位的,以担保法的规定为准。第三种观点是“效果追求论”,即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不需要征得抵押人的同意,也不需要通知抵押人和受让人;抵押人对转让的抵押物有追索权的,仍然可以行使抵押权。 以上是对“担保公司是否有权转让担保品”的回答我们可以理解,担保公司无权转让抵押物。如果担保公司想转让我们的担保品,必须经过我们的同意才能转让。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其他法律知识,我们还提供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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