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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反担保应注意什么
释义

反担保措施的注意事项第一章反担保概述第一章反担保的概念反担保是指为保证债务人追索权的实现而向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在偿债期结束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代表债务人清偿的债务。第三人行使追索权时,可能因债务人无力清偿而丧失追索权。为保证追索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这种由债务人为保证人提供的担保又称为反担保。根据反担保的性质,反担保的典型形式分为担保、抵押和质押。第二章保证人的注意事项第一节保证人资格的注意事项对于保证人来说,最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人的资格。担保人资格认定注意事项概述如下:。保证人的基本资格要求——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担保人。--这在性质上是一个指导性条款,没有强制效力。因此,《担保法解释》第十四条也规定,不具备完全赔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在作为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后,因无赔偿能力而要求免除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作为担保公司,反担保人首先应具备赔偿能力。《担保法解释》第十五条:(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注册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2) 依法取得注册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依法取得注册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注册的社会团体(5)经核准注册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取得营业执照(2)禁止经营的单位1。《国家机关担保法》第八条除经国务院批准利用党委、人大、政协、政府(含乡、街道办事处)、法院、检察院等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再融资外。学校、幼儿园、医疗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职能部门。未经批准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5虽然法律对无外汇收入的企业法人和无外汇担保权的金融机构的担保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需要具备以下特殊主体的担保资格:1。企业法人联合体的担保行为无效。企业集团只是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产,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作为担保主体的资格。出具最高金额担保的,违反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中核准的企业集团名称可以用于宣传、广告,但不得以企业名义订立经济合同或者进行经营活动的规定担保无效。**公司:公司法中没有**公司的概念,但现实中有**公司的概念。**公司在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中称为企业集团,但在工商登记中一般称为XX**公司。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股份公司等成员单位组成。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是母公司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制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与母公司、子公司共有或者形成生产经营合作关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组织法人。**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工商登记后,颁发企业集团证书。设立国家级**公司的条件:1。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至少有5家控股子公司。2母公司及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1亿元以上。三。集团所有成员均具有法人资格。设立省级**公司的条件:1。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多万元。2有三个子公司3。母公司注册资本与三家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在6000万元以上。公司成立条件如下:1。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有三个子公司。母公司注册资本与三家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在2000万元以上,有“集团”字样的有限公司名称不能批准,可以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集团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承担民事责任。但其偿付能力普遍较弱。2村民委员会一般认为其具有担保资格,但是否必须按以下方式作出决议存在争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18岁以上的村民半数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村里的住户要参加村民会议,决定要过半数通过。第十九条规定,下列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根据村民委员会第五条至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以及法律第十九条规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法律事项。村委会的抵押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才能处理。没有证据证明村委会的按揭行为得到了全体村民的认可。因此,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村委会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村集体财产所有权属于全体村民,应当推定每个人都知道法律的规定,包括债权银行。因此,如果村委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没有提供村民会议的决议,银行将与其签订抵押合同,不构成民法上的善意取得,不具有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的抗辩权。三。至于与农村村民委员会地位相近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笔者认为他们在这一问题上并不具有完全相似的地位。后者不具备拥有集体土地和组织生产的重要经济使命。它的主要功能是组织与居民生活相关的公益事业,因此不宜对具有一定公共服务性质的企业法人的担保行为是否有效给予保障。比如水务公司。
    

以上“反担保中应注意的事项”是本书编辑精心挑选的回复律师网. 反担保最重要的是保证人的资格。不具备完全赔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作为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后,因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要求免除担保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可以向担保人律师咨询律师网. 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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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6:1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