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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期限是多久
释义

房地产抵押的期限是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机关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限,对担保人的存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表明,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对抵押权的存在不具有法律效力,抵押权不因抵押期届满而消失。债权银行的主债权到期未清偿的,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限是否届满,债权银行都可以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内。
    

在实际工作中,银行将另一方保留在权证上,以列明抵押的有效性。同一笔贷款只需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只要主债权有效,抵押就有效。比如,客户贷款1000万元,按土地最高额度抵押。贷款起止时间为2007年10月25日至2008年10月24日,其他权利的抵押期限为2007年9月24日至2008年9月23日。当抵押到期时,抵押仍然有效。不动产抵押权的行使期限,是指不动产抵押权的行使期限。概括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状态。(一)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行使抵押权。
    

当不动产抵押期限尚未届满时,不动产抵押一般不可行使。但抵押人与债务人为同一人,在不动产抵押期限内破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已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行使优先权抵押财产的赔偿。(二)房地产抵押权期限届满后抵押权的行使。《担保法》第33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格获得偿付”。行使抵押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只要该要件成立,抵押权人就可以行使抵押权。(3) 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与主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相匹配。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规定规定债权人对债务的请求权必须在合同债务期满后二年内行使。否则,债权虽不消灭,但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债权的权利。主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时,取得抵押权的权利也相应中断或者中止,即重新计算或者延长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权利受到侵害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抵押权的取得将与主合同债务一并永久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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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