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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前保全中的反担保条款
释义

诉前保全中反担保的规定是诉讼保全,又称财产保全。是指法院为防止当事人在判决前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证判决生效后顺利执行而采取的保护措施。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证,保证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不当而遭受损失的赔偿。诉讼保障的具体措施一般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普遍适用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不能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财产保全。”这是我国诉讼保全制度的法理基础,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和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财产保全”,这是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反担保制度的法理基础。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对担保的要求不同。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予受理。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上述三项规定都是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概括。该制度在保证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法院判决能够履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这是该制度的立法宗旨。也就是说,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被保全人损失的,人民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允许申请人通过法院采取保护措施而不承担赔偿责任,将导致申请人权利的滥用,损害被保护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法院采取保护措施时,有必要提供担保。这也符合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首先,申请诉讼保全反担保是否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定》第八条不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第十七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同时请求停止侵犯专利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财产保全;当事人不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财产保全。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人。财产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二是诉讼保全的房屋反担保抵押也可以登记。

担保法第4条和物权法第171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可见:
    

①反担保是指第三方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后,第三方为债权人履行债务提供的担保;

②反担保与担保本质相同,反担保是指第三人担保债权的存在是反担保依法存在的前提。
    

一般来说,抵押权设立前存在主债权,抵押权在设立中具有从属属性。但是,现代抵押制度并不要求抵押权的设立具有从属地位。当事人可以为将来的债权设定抵押权。虽然抵押权的设立不以债权为前提,抵押权从一开始就不必与主债权同时存在,但抵押权实现时,必须有主债权,没有债权时,抵押权就不能存在。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提供保证的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总之,反担保是在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保证对债务人追索权的实现。因此,法律之所以规定反担保,是为了保护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如上所述,反担保追索权是一种未来债权。债权不是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而是根据法律规定,在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取代原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即追索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追索权不成立,反担保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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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3:3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