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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否应该向其部门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释义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否应该向其部门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网上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设立业务活动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并定期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开年度报告。第三十一条网上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及时披露与其匹配的借贷项目等业务管理信息。
    

网上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在其官方网站上设立业务活动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开年度报告、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网上借贷的监管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贷款人、借款人的资金托管、信息披露、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等关键环节进行审计,并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评估机构并定期对认证机构的信息安全进行评估和认证,并向贷款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安全服务,披露审核和评估认证结果。
    

互联网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引入律师事务所、信息系统安全评估等第三方机构,对互联网信息中介机构的合规性和信息系统的健壮性进行评估。
    

互联网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稿及相关文件报送工商登记地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查,并将其置于机构住所,供公众查阅。在形式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7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贷款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不得采用书面形式。就内容而言,借款合同的效力在于双方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这一问题在贷款合同订立的实践中往往比较复杂。有两种情况:一是两党关系的合法性。例如,如果高息贷款利率超过国家利率,则较高部分无效。二是借款合同附加内容和条件的合法性。就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自约定的时间起生效;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起生效。因此,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其他借款合同均为本约合同而非实际合同,在贷款人与借款人就借款事项达成协议时生效,而非贷款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款项时生效。
    

以上知识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网上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在其官方网站上设立经营活动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并定期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开年度报告。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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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22:1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