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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本会计和税务处理之间有什么区别
释义

1、 费用
    

会计准则定义的“销售费用”科目,核算销售商品、材料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广告费、商品维修费等,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用、搬运费用等,以及销售机构(含销售机构)专门为销售该商品而设立的企业职工工资、营业费用、折旧费用等经营费用。会计准则所称管理费用,是指企业在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用,董事会、行政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由企业承担的公司费用(包括行政部门职工工资福利费)、材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办公费、差旅费等)、工会费、董事会费(含董事津贴、会议费、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等,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研费、用水量、排污费、,会计准则定义的“财务费用”科目,用于计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融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去利息收入)、汇兑损益、相关手续费等,企业发生或者收到的现金折扣等。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相关费用除外。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如下:。费用的范围
    

实施条例明确了与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有关的费用。凡不计入成本且未资本化的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均计入当期费用。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在成本和期间费用之间重复扣除的项目。例如,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只要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条件和一般原则,与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有关的未计入成本的费用,不予以资本化,不受税法的禁止和限制,应计入当期费用,税前扣除。销售物资、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费用,准予税前扣除。其中,广告费、销售佣金、福利费等费用按照会计准则税前扣除受准则限制;产品质量保证预期损失只能在实际发生售后服务费用时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特约销售机构有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和其他后续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大修费用标准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予以资本化。企业组织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费用,准予税前扣除。其中,根据会计准则,对行政部门福利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有规范性限制;符合规定条件的研究经费可以增减;环境保护部门的排污罚款不得扣除。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营运资金所发生的财务费用。根据会计准则,利息支出应纳税调整,因为利息收入已包含在总收入中;汇兑损益应纳税调整,因为汇兑收益已包含在总收入中;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可视为财务费用,但收到的现金折扣应当计入总收入,并在纳税时予以调整。二是以会计准则界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计算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中核算。”所得税费用”是指企业确认的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是指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外,企业发生的一切税金及附加。企业发生的税款是企业为取得营业收入而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是企业在取得营业收入时实际承担的经济负担,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因此,将税金、成本和费用列为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减去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算。从本质上讲,它是企业利润分配的支出,是国家参与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的一种形式,而不是为获得经营收入而发生的实际支出。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目前,我国的增值税是一种附加价格税,产品价格和税收是分开的。将增值税负担通过逐步扣除的方式转移到最终消费者身上,并不是企业的实际负担。因此,可抵扣的增值税不允许税前扣除。未实际由企业抵扣但最终由企业承担的增值税,允许按规定计入资产成本,在当期或以后期间抵扣。第三,损失会计准则界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用于计算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所造成的损失营业外支出”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核算各类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捐赠支出、非常损失、存货损失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毁损、报废、财产转移、坏账、坏账、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扣除责任人的赔偿金和保险金后的余额,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确认为亏损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计入当期收益。根据财产性质,企业财产损失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移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材料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在申报扣除程序上,财产损失分为自行申报扣除和核准扣除;根据损失原因,可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移、报废、清理等)、异常损失(包括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人因管理责任的损害和盗窃造成的损失、政策因素造成的损失等)、重组造成的损失等以及永久性的物质损失。根据税法,这些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会计“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企业提取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形成的损失,不能在提取时扣除,而应在实际损失发生后按税法规定扣除。”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处置非现金资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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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3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