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识别内幕交易 |
释义 |
内幕交易的认定是摆在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面前的一个永恒话题。从我们所知道的利益中寻求利润是近乎人情的,但它严重侵蚀了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公平基础。随着“道”与“魔”关系的兴衰,各国监管机构对内幕交易的认识也在一定的背景下不断演变。无论如何,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在资产注入、整体上市、兼并重组、业绩提升等史诗般的大戏上演之际,中国证券市场正是时候提出一个更加详细、统一的内幕交易认定标准。而且,从发展的角度看,“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已经从试行、确立到随着市场的演进过程,从“时机”上升到“态势”,对于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自然具有深远的意义。据介绍,《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定义是内幕信息披露前,内幕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或者披露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其中,在内幕交易主体方面,《证券法》规定了“内幕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的概念,《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至第六款明确列举了部分“内幕人”案件。《办法》进一步丰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类型,细化了“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等主体的认定标准。此外,贪污或者利用他人名义进行内幕交易的,认定为内幕交易人。“利用他人名义”列举了三种情形: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资金购买证券,但所购买证券的利益或者损失全部或者部分属于自己;以他人名义出售证券,可以直接或者间接从出售行为中获利;有权管理、使用和处分他人持有的证券。 除了内幕交易的主体外,还包括“内幕信息”的认定,这是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在证券交易过程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披露信息,均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上市主要参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五条。在此基础上,《办法》还规定了“内幕信息敏感期”,即从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或者该信息对证券交易价格不再具有重大影响之日止。当然,如果证券交易人不知道内幕信息,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无关,有正当理由相信内幕信息已经公开,不知道事先获得的信息是内幕信息,是公司股票依法合法交易并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合法交易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 对于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认定,《办法》规定了收益回避和损失回避两个角度。其中,收益是卖出证券所得与持有证券价值减去买入证券成本之和,从中扣除交易费用。为此,《办法》确定了“基准价”,即某一试点的市场价格或内幕信息披露后某一时期的平均价格。在成本效益核算方法上,可以选择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平均成本法和移动平均法。损失厌恶是指信息披露后卖出证券的收益与相应证券价值之间的差额。以上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你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有很多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服务,我们也支持在指定区域网上选择律师,他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