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行车丢失后,能否免除小区的赔偿责任 |
释义 |
法律咨询:我小区决定对新建的自行车棚收费。通知规定:每个自行车车位每年10元(购置费),车位号入住车棚。有人会照顾它,但没有管理费,管理是免费的。自行车丢失后能否避免小区的赔偿责任?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寄存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定金并返还的合同。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无偿保管。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六十八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交付保管凭证,但有其他交易行为的除外。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地点或者保管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地点或者方法。第三百七十条寄存人交付的存款有瑕疵或者根据其性质需要采取特别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寄存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寄存物灭失的,寄存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寄存人因此遭受损失的,除寄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七十一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让给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移送第三人保管,给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保管人应当向寄存人履行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但依法保全或者强制执行保管物的除外。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扣押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无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申报,由保管人检查封存。寄存人不申报的,在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普通物品赔偿。第三百七十六条寄存人可以随时收取定金。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殊理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第三百七十七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寄存人应当将原保管物及其孳息退还寄存人。第三百七十八条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存其他替代品的,可以按照约定退回同一种类、同一质量、同一数量的物品。第三百七十九条有偿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收取定金的同时支付。第三百八十条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和其他费用的,寄存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上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你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有很多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服务,我们也支持在指定区域网上选择律师,他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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