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释义 |
我国在土地租赁过程中,每年都会发生许多法律纠纷。我们来看看一个土地纠纷的案例,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上诉人:(原被告)黄×成,男,1957年8月出生,惠阳市人,家住淡水镇铁西墩62号。委托代理人:李莹,女,与上诉人结婚。 被上诉人:(原原告)惠阳**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地址:惠阳市淡水镇白云路。 法定代表人:李×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晨**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辉,公司职员。原审原告:财兴(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兴)。 法定代表人:曾×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晨**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淡水新羊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地址:淡水镇。 法定代表人:吴×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晨**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成不服惠阳市秋明初子(2001)08号民事判决书《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向惠阳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案件现已结案。 法院认定:1996年10月1日,原原告**成公司与原**淡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成公司将其位于惠阳市淡水人民路信阳城段的8000平方米土地租赁给物业公司经营使用,自1997年1月1日至2000年5月31日,月租金15800元。1996年12月25日,**市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将土地作为客运站出租给他人。1996年12月26日,物业公司与原审被告人黄×成签订惠阳淡水中心客运站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物业公司将位于惠阳市淡水人民路信阳市的约8000平方米土地出租给原审被告人黄×成经营客运站。租期自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二零零零年一月十五日止。月租15800元。原审被告人黄×成必须在每月5日前交纳当月租金。滞纳金为月租金的10%。被告人黄×成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向原物业公司支付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定金,合同期满后返还原审被告人黄×成。租赁土地只能用于客运站和停车场。合同签订当日,原审被告人黄×成向**房地产公司支付定金31600元。原审被告人黄×成出租土地后平整土地,在土地上修建围墙和临时建筑,并经营客运站至今。1996年12月28日,物业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原审原告**房地产公司代公司向被告黄*成收取上述土地租金。如需相关帮助,请咨询秦皇岛合同纠纷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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