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承包地能不能建厂 |
释义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有义务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性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市、村、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将永久性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年度土地利用规划分批实施,由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按照国务院规定批准。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将永久性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务院授权的中央政府管理。第四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为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征收:(一)军事、外交用地;(二)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电等用地(三)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等需要用地的,政府组织实施的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事业、优抚安置、英雄保护等公共事业;(四)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的大面积开发建设所需的土地;(六)为公共利益依法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也应当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规模开发,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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