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石家庄市城市土地使用税是如何设置的 |
释义 |
石家庄市城市土地使用税如何确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下发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石家庄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后主城区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现行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将重新划分,条例实施之日为行政区划确定之日。 土地使用税分为三级:一级为二环路以内,二级为二环路外和三环路以内,三级为三环路外(含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和矿区)。 通知指出,适用的计税标准仍按新的计税标准执行。即每平方米年税标准:一级地段30元;二级地段20元;三级地段10元。新条例自行政区划确定之日起施行。 根据调查数据,石家庄市原土地使用税划分标准于2012年1月1日实施,“土地使用税划分”也分为三个部分。与上次不同的是,最新《分类》标准中的三级部分特别指出了石家庄的三个新区:藁城区、鹿泉区和栾城区。”三级地区:三环路以外的城区(包括新增加的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和矿区范围内的地区) 此外,最新的“计税标准”与2012年的“计税标准”相比,三个地区的计税标准几乎翻了一番。2012年“计税标准”为一级地段15元,二级地段9元,三级地段5元;而最新“计税标准”为一级地段30元,二级地段20元,三级地段10元。根据《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务部门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47号),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缴纳,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当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根据《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收的土地分为耕地和非耕地。被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内缴纳土地使用税;被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后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属于城市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至土地权属再次变更之日止,按照规定的税额缴纳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发[1988]15号)规定,征收耕地和非耕地,应当根据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确定。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市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或转让方式补偿的,受让人应当缴纳城市土地从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后次月起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土地使用权交付时间的,受让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上述知识是对《石家庄市城市土地使用税征收条例》问题的回答。根据石家庄市出台的相关规定,城市土地使用税分为三级,一级征收标准为30元。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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