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征用和土地征用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二者的相似之处在于,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土地征用,都是国家以公权力强制剥夺他人土地权利,从而使他人的土地权利因征收或征用而消灭或终止。一般认为,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行使公共权力,以补偿为条件强制取得他人的土地所有权,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将因国家征收而消灭。(注:这方面的意见大体相同。例如,梁兴兴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0页;张龙龙主编,《土地法》,1996年版,第494页。)如果他人的土地所有权不消灭,就不能称之为征收。就土地征收而言,是指国家考虑到公用事业的需要,以补偿为条件,利用他人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在具体公用事业完成后,将土地返还给土地所有人。(注:张×龙:《土地法》,台湾,1996年,第494页)。)他人的土地所有权不因国家征用而消灭。 在一个法制现代化的国家,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土地征收,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用说。一方面,它可以使政府按照严格的程序行使公共权力,防止国家权力对他人财产权的不当干涉;另一方面,它可以使土地所有人或其他土地权利人在兼顾国家公共需要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获得公平、必要的补偿。我国现行法律名义上只涉及土地征收。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征用土地”(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根据《国家建设用地征用条例》,该条例的调控对象是土地征用。(注:本条例于1982年制定,至今仍然有效。)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因“国家征地”而变更。(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在这里,不清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化是因为土地征用还是被征用。若以通认为,“国家征收”应理解为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因为它引起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化。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是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宪法、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征收”,只规定了“征收”。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征用曾经实施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依法没收、征收、收购的农村和郊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事实上,现行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确实引起了土地所有权的变化,即集体土地所有权向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变化。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也明确了“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五条)。)如此说来,现行土地征收法客观上是指一般的土地征收。现行法律名义上是土地征用,实际上是土地征用。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土地征用,国家都是以公共权力的名义强行剥夺他人的土地权利或其他土地权利,但这种强行剥夺必须以公共利益的存在为条件。公共利益的范围很广。国防、交通、水利、卫生、教育、政府机构和慈善事业都是合适的案例。公共利益并不总是永久的。例如,军事防御工事可能因完成特定军事目的而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不是没有考虑是否有必要征收他人的土地或其他权利,而不是强制征收他人的土地所有权。从公共利益的性质和需要出发,权衡具体的公共利益事项,合理划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收,防止集体土地所有权受到国家公权力的过度干预,是保护土地资源的重要内容。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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