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是征税对象 |
释义 |
谁是征税主体?税收的主体是什么?税收征收主体又称税收征收人,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行使税收征管权,依法进行税收征收的当事人。判断和确定某一主体是否为税收主体,主要取决于其权利和行为的性质。在中国,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分别由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部门负责。在现行的行政体制中,这三个权力机关是相互独立的。其中,税务机关是最重要、最特殊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工商税;海关负责征收关税和船舶吨位税,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在进口环节代征关税;目前,许多地方的农业税(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也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但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他们负责的具体税种和范围将逐步移交税务机关。由于关税的特殊性,各国关税的征收管理一般由海关负责,征收依据和程序主要适用于海关法和海关法,而不适用于一般工商税法。在税收主体体系中,还存在与税收主体相关的税收委托主体、税收协助主体等“涉税主体”。税收委托主体是指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一定税收权力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税务委托主体具有以下特点:(1)税务委托关系的建立是以税务机关的委托为基础的,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只有税务机关有权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税收委托主体只能行使一定的税收权,不能行使一般的税收权。税务机关不得委托他人行使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执行权,因为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执行权只能由税务机关自行行使。同时,委托代收的税种一般是少数分散的非地方税源。 (3)税务委托人征收税款时,必须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税务机关的名义行使征税权。因此,税收主体不是一个独立的税收主体,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代理范畴,其对外税收的法律责任也由受委托的税务机关承担。(4)税务主体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不同于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税务机关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通常发生在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或者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之间。委托征收制度是税务机关借助外部资源履行税收职能的有效手段。它可以降低税收成本,加强税源控制,防止税收流失。税收协助制度是保证税收征管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的税收征管制度。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他组织和个人协助履行税务职能的制度。例如,德国《一般税法》第111条规定,所有法院和行政机关都必须为实施税收提供必要的行政协助;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许多国家在行政诉讼法中也规定了行政协助制度。因此,税收协助主体是指为税务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支持和帮助的组织和个人。税收协助主体在履行协助义务时,通常只履行部分税收活动,即为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行为提供帮助、便利和帮助。它并不处于独立的地位,税收征管活动仍由税务机关的行为主导。因此,税收救助主体不属于税收征收主体。税收救助制度的内容一般包括税收救助的情形、税收救助的拒绝、税收救助的争议与解决等,税收救助的主体可分为广义和狭义。狭义的税收救助主体仅包括行政机关,不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它发生在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程序中,可以称为税收行政救助主体;广义上,税收救助主体还包括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称为税收社会救助主体(税收保障主体)。中国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广泛的税收救助主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金融机构、火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和个人,相关税种还规定了税收救助制度。税收主体又称税收征收者,即收税人。税务主体的相关人员包括税务机关、税务委托机构和税务协助机构。税收委托主体只能行使一定的税收征管权,不能行使一般的税收征管权。以上就是你问题的答案。你可以咨询律师律师网. 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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