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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征地,胎儿能否成为安置补偿对象
释义

征地,胎儿能否成为安置补偿对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如果涉及继承、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视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胎儿的拆迁权应该得到保护,并可以成为补偿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涉及对胎儿的继承、受赠等利益的保护,认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在分娩时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从一开始就不存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耕地征用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郊区菜地征用,用地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增菜地开发建设资金。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青苗所有人所有;被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金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在征得被安置人同意后,向被安置人支付安置补助金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
    

在实践中,由于土地资源的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无法及时将其他土地调整给被征地农民,安置需要安置的群众。他们通常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混合,保留30%后,将剩余的70%(各地略有不同)分配给村民。
    

如何将这些资金分配给村民?根据法律和实际情况,土地补偿款有三种: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管理单位的,可以由村民小组划拨;村民委员会为集体土地管理单位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划拨;村民委员会是集体土地经营单位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划拨;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向征地单位提交划拨方案的,征地单位也可以根据方案直接向村民支付土地补偿费。但安置补助的发放一般是依法进行的,只能由征地单位直接发放给村民。
    

由于产权人和种植户比较明确,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的分配一般没有争议,争议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分配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无论其承包的责任地是否被征收,对其拥有责任地的,平均分配;另一种是被征收人承包的责任地属于拥有它的人。在实际分配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决定少数人是否享有征地补偿权。如果少数服从,分配就能顺利进行。如果他们不服从多数人的决定,很容易发生争端。
    

法律规定,土地补偿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权参与分配。一般来说,认定的依据应该是户籍,但户籍并不是唯一的依据。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涉及继承、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胎儿的拆迁权应当受到保护,可以成为赔偿对象。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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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2: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