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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庆新征地补偿标准
释义

重庆市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征地补偿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的使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的紧急通知市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国办发〔2010〕15号),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主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土地补偿费每亩1.8万元,不分土地类型和面积,按核定土地总面积计算。
    

安置补助按农业人口转非安置人数计算,每农业人口转非安置补助标准为3.8万元。(2) 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筑物的补偿(附件)。
    

农村住房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青苗和地上构筑物(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万元。农村宅基地范围内地上构筑物(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由主城区人民政府制定。二是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制定具体政策,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市人民政府备案。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3年1月1日前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四、 市国土资源和住房局负责本通知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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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1:0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