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是明确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原则进行。评估中应考虑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及装修损失和原设备拆解的补偿,将由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具体规定。 第二,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决、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制定,自治区、直辖市。三是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重大错误评估报告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四是规定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实施征收 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并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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