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胎儿能否享受征地拆迁补偿 |
释义 |
胎儿能否享受征地拆迁补偿?第九条公民自出生时起至死亡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依照本法规定,胎儿未出生的,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它不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一些地方的补偿安置协议也有这样的规定:“征地拆迁安置对象是在集体经济组织中有户籍、有资格参与集体分配的农业常住人员经济组织。自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协议签订之日起,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出生人口,均享有被安置权和安置权。”
按此规定,胎儿不能享受拆迁安置补偿。目前,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除《继承法》第二十八条外,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死亡的,所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保留胎儿多余部分,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在一些地方,拆迁补偿会有一些更人性化的政策。比如,一些地方的拆迁政策规定,“如果孩子在公告发布后一年内出生,也会计算孩子的份额。子女在公告后一年内出生的,不享受补偿安置。”。对此,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具体落实要看地方政府的政策。 以上是法律咨询网编辑组织的关于上述问题的相关知识。本网站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咨询。如有任何疑问,请进入法律咨询网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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