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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州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补助金额是怎样的
释义

苏州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补助金额。
    

临时建筑在批准的使用年限内拆除的,按照使用年限和剩余期限内的残值给予补偿;违法建筑拆除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的使用年限的,不予补偿。第十九条拆迁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房屋产权交换,由被拆迁人选择。第二十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根据下列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有关规定制定:
    

(一)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评估值以及新度等调整因素,层高、楼层等;(2)被拆迁房屋所在位置的底价、划拨土地的折价、房屋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便利程度、公用设施配套条件等区位调整因素;

(3)建设用地待拆除房屋的面积。
    

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止未满五年的,拆迁人应当增加10%的货币补偿。第二十一条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仅指房屋重置建安的成本价,由市、县级价格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的结构、等级确定,每年公布一次。搬迁地点及其选址基准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苏州市区的搬迁地点由市人民政府参照土地等级划分确定并公告;区位基准价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房屋区位和用途分类确定。其中,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搬迁地点和基准价格,由所在区管委会或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当地政府批准。经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批准的选址基准价和补偿计算办法,每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后公布。(2) 县级市的搬迁地点及其基准价格,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并报苏州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 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土地利用面积的,按照土地利用面积计算区位补偿。
    

划拨土地折价是指应当从区位补偿中扣除的划拨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折价适用于已划拨土地的工业、仓储、办公等建筑物的拆迁。划拨土地折价率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优惠金额为政府土地收入。
    

第二十二条私有房屋和单位所有房屋的所有人和建筑面积由房屋所有权证确定,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和建筑面积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资料确定,土地使用面积由国有产权机构确定土地使用证。第二十三条被拆迁房屋分为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应当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进行认定。未明确房屋所有权证用途的,按照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确定。
    

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分为商品房和非商品房,按照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确定。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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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6:3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