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如何补偿 |
释义 |
可以看出,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建设占用耕地越来越多。然而,我国现行的农地非农化制度有其自身的缺陷。农地征收过程中不规范、不负责任的行为极为猖獗,使得个别地方的征地几乎等同于对农民的“掠夺”。为防止被征收人利益受损,避免农民因“掠夺性”征地行为而陷入生活困境,本文对石家庄市房屋拆迁补偿进行了详细介绍。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言,石家庄市可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2012年8月1日实施的《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其立法是全面规范的,包括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房屋估价以及相应的程序都有详细的规定,这里不一一进行。本文主要介绍与农民关系密切但立法不完善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制度,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主要涉及宅基地(耕地以外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和房产(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北方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可以归纳为:1。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土地所在乡(镇)前三年耕地年平均产值的5至8倍。征收未利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土地所在乡(镇)前三年耕地年平均产值的3至5倍。征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前三年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年平均产值的4至6倍。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面附着物房屋的补偿。为此,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下发了《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发[2010]122号),内容为: 1; 2。住宅重置价格标准; 3。工商建筑重置价格标准; 4。农作物补偿标准; 5。林木补偿标准; 6。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标准。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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