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城市拆迁中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在城市拆迁中存在以下差异: 首先,土地权属的变化是不同的。在城市拆迁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拆迁中征收集体土地,即,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同时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二是管理权限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集体土地征收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三是补偿内容与标准不同。(1) 收回国有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的内容和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内容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2,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3、房屋征收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补偿。4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2)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安排等,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目前,泗县集体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照万政[2015]2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苗木、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苏正密[2015]22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和标准按苏政密[2008]17号、苏政密[2013]25号标准执行(社会保障办法和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的有关规定,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房屋拆迁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被拆迁农民购买政府提供的房屋或安置房。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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