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土地出让是否有效 |
释义 |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再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出让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处分其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转让的内容包括出售、交换和参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签订合同,受让人必须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1992年11月16日,被告第三人深圳市x x艺术装饰工程公司x镇x开发公司签订《建设用地协议》,约定第三人同意将1100平方米土地出让给被告,每平方米2500元,共计275万元。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建设18层以上的商品住宅综合体,双方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被告将土地购置款支付给第三方等,次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房地产合作合同,同意被告将经县国土资源局批准依法取得的11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出让价格为2750元/平方米,总价为302.5万元,其中275万元由原告直接汇给x x镇政府作为原地价支付土地50年的方式建设18层以上商品住宅等。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付款委托书,原告于1992年11月20日按被告指定的账户向第三人支付275万元。此后,原告于1993年1月4日向被告支付27.5万元。被告收钱并给原告开了一张发票。1992年12月7日,被告为原告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以原告为土地单位的《宝安县县民(私)居住用地建设批准通知书》。1995年4月28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该房地产转让无效,并退还302.5万元及利息。被告深圳市x x艺术装饰工程公司辩称,纠纷的根本原因是第三方违反原协议,公司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赔偿损失。第三方说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协议与我们无关。我们和被告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协议,由于被告根本不付款,协议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应办理手续,使非法转让合法化。此外,被告同意转让给原告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被告向原告转让土地时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审理结果如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同意转让给原告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未依法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因此,应依法确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合同无效。对此,主要责任在于被告,但原告也有过错。原告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向第三人支付275万元是受被告委托支付的,故原告向第三人支付的275万元也应由被告返还原告。被告与第三人的关系与原告无关,应当另案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合同无效;2、原告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有争议的土地返还被告。被告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人民币302.5万元及利息。法律分析: 这是一个典型案例。现实生活中,往往有一些单位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他们并不投资开发,而是转让给第三方牟利。因此,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限制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如本案法院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此外,根据《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规划和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集体或者个人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属于集体所有,未经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因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无效。 综上所述,如果土地出让不办理相应手续,那么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就无效,因此今后要进行土地出让,必须办理相关法律手续,以免事后引发各种纠纷。如果您遇到更复杂的法律问题,请到法律咨询网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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