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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地产公司将购房款提前交土地出让金,如何维权
释义

案情简介:房地产公司于2011年3月18日支付了预购房屋的土地出让金,原告白某与两被告约定购买被告开发的房屋,原告支付60万元作为预购款,某房地产公司被告开了收据。收据上注明付款是预付款,房间号是B座907,付款户名是Bai。2015年,涉案房屋被被告人用于向国土资源局缴纳土地出让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预付款及利息,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白某预约向两被告购买被告开发物的事实,两被告无异议,原告向被告房地产公司支付了60万元,被告房地产公司出具了收据确认事实,证据充分,但双方只注意到购房者的姓名、房号、预付款金额和预付款的支付日期都是约定的,但具体的房子是什么面积、单价、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不明确。因此,本案原告与两被告的关系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双方不能就合同其余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原告白某有权要求终止双方的商品房预约合同,故法院确认双方的商品房预约合同于2015年4月1日终止,两名被告收到请愿书副本的日期。至于解除合同的原因,根据市人民政府在该行政案件中提供的《缴纳土地出让金房屋清单》,涉案房屋已在《缴纳土地出让金房屋清单》范围内。因此,被告保留原告标的物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使保留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应当认定被告违约导致合同终止。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支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但原告主张计算2011年3月5日起利息损失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律师认为,如何保护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2)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三)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被告房地产公司将原告白某认购的房屋支付给土地出让金,致使双方签订的认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即被告违约导致合同终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白某有权向被告a房地产公司主张终止认购合同,退还预付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当房地产公司为预购房屋支付土地出让金时,我们不能忍气吞声,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所以我们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如果您遇到更复杂的法律问题,请到法律咨询网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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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4: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