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哪些主体可以承包经营? |
释义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下列主体可以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承包、经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农业生产经营,畜牧业和渔业生产。(2) 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经村民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经国务院批准,也可以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乡(镇)人民政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保护和使用土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内,对个体承包经营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批准,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用于农、林、牧、渔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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