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这两类“土地补偿”纠纷应作为民事案件由法院立案 |
释义 |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中,部分纠纷是关于土地补偿权属的纠纷,即国家给予的各种补贴是属于发包人还是承包人。这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是转让合同的相对人,是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这种纠纷应该被法院受理。 此类纠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发审[2005]6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两种类型。一是流通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无论是什么原因引起的纠纷,都应属于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二是没有关于“土地补偿”的合同约定。按照相关“土地补贴”政策执行。这两类“土地补偿”纠纷应作为民事案件立案。 此类纠纷不同于与政府部门就是否享受“土地补偿”的纠纷。后者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任何一方都无权就是否享受“土地补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综上所述,涉及“土地补偿”的纠纷案件能否作为民事案件提交法院审理,取决于“土地补偿”是否真正由国家依法给予。只要是实际给予的,无论是否有协议,只要有争议,法院都应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审理,否则,不予受理。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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