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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合同期内,承包人转让经营权的,承包人是否应当变更经营权
释义

合同期内,承包人变更经营权的。”改变”。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承包人之间的转让、交换等方式转让;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其他方式分立、合并;或者因部分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而丧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填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错误,需要变更登记的。(1) 转让是指承包人有稳定的非农业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人申请,发包人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是一项相对彻底的产权交易。出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动终止,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部分或全部丧失。以出让方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应当强调的是,转让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进行。(二)转包,是指承包人将承包土地在一定期限内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权转让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人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接收方应根据分包时商定的条件向分包商(原承包商)负责。根据目前的经济、技术和社会条件,双方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包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承包人取得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原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关系不得终止。(三)交换,是指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之间,为了自身的需要或者便于耕作管理,通过承包人自愿平等协商,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后,原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可以由原承包人承担,也可以随交换一并转让,但如果转让,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交换方式转让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交流对于改变土地分割、实现土地整理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土地整理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模化运作。互换也是一种比较彻底的产权交易,其流转操作程序与转让方式基本一致。股权投资是指为发展农业经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权益,自愿组建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承包商根据其股份支付股息。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入股是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有利于土地规模经营。同时,由于这种结合是建立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更容易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建立在效率和效益的基础上。这样可以使农民获得土地资本和劳务的双重收益,有效地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五)租赁,是指承包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出租给他人(包括个人、集体、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租赁后,原土地合同关系不变,原承包人继续履行原土地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时约定的条件对出租人(承包人)承担责任。
    

在租赁产生的主要关系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存在合同管理权关系,属于用益物权关系;承包人(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存在租赁关系,属于债权关系。租赁权属于债权,承租人不得将租赁耕地使用权转租,但经承租人同意或者合同中有相关许可协议的除外。其他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继承、代为耕种也属于农地流转的范围,但这些方式比较特殊,抵押方式也是法律所禁止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沟壑、丘陵、滩涂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在合同期内,承包商是否需要变更管理权的转让?如果发生经营权转移,最好到有关部门办理新的经营许可证。在合同期内,承包人未变更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权。有什么影响?你可以来律师网找律师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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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8:5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