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与一般代理相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有哪些特点? |
释义 |
(1) 在一般代理中,由于被代理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充分的意志表达能力,代理关系主要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志和委托。委托代理是最重要的代理形式。但是,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中,由于法律只赋予了一定判断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志能力并不完备,也就是说,根据这种认识,他们认识自己行为的动机和结果,决定自己正常意志的能力是不完全的,因此不可能委托代理人。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活动代理人有两种类型,即法定代理人为委托代理人。(2)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活动担任代理人,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因此在这种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是特殊的。首先,代理人的范围是相对固定的。民法通则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并确定了代理人之间的顺序,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限于近亲属、其他近亲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单位或者住所的朋友、居民与委托人之间是否存在代理关系,不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未成年人是否愿意让父母代理,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仍然是其自然法定代表人(无代理能力的除外)。同时,代理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的民事活动并不总是自愿的,有时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比如,精神病人的子女是否愿意照顾,是否作为其民事活动的代理人,应当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因此,在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中,代理人的代理权不仅是权利的内容,而且是法律赋予代理人的义务。第二,代理人在民事活动中有充分的权力代表委托人行事。在一般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权范围是有限的,委托人的委托书将限制代理人的代理权范围。而且,即使是全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所代表的也只是代理人委托的特殊事项、特定事项。根据代理人的事先意思表示,依其意志行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裁量”。但是,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中,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在所有代理领域都有充分的代理权,代理权限的范围不受限制。法定代理人既可以处理委托人的事务,又可以委托他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从而形成了以法定代理人关系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关系。例如,当a 13岁时,他的父母是他的法定代表人。其父母可以不经任何程序直接代理a的民事活动,也可以委托他人作为其委托代理人代理a的民事活动。这是一种委托和授权行为。这是由a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他的父母,而不是a自己做的。第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独立完整的判断能力和认知能力,代理人的代理权是法定的,因此,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中,代理人的行为被视为委托人的行为。在这种特殊的代理情形下,不排除会有代理人容易利用法律赋予的特殊身份侵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例如,代理人侵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建立法定代理人法律制度,是为了救济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法律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义务作了严格规定,以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第十八条还规定了监护人不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单位的申请,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第四,法定代理人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切活动的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从事与其心理健康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这些行为在法律上是合法有效的。比如,10岁的孙某去商店买橡胶的行为,以及日常生活中的刻板行为,如使用自动售货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花园场所等,都可以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单独实施。否则,该行为将被视为不合格和无效。当然,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实施了一定的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事后经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定代表人认可,不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可以认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有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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