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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忠诚可以保险吗
释义

几年前,中国**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在上海推出了一种名为“员工忠诚保险”的新型保险。根据规定,被保险人发现员工不忠,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合资企业**金狮塑胶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保险经纪人的帮助下,于1997年7月1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同年12月,**公司委派**公司员工周强在重庆设立办事处,拓展业务。不料,半年后,周强在重庆失踪,其支付的40余万元也不见了踪影。**公司随后以周强侵占公司财物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不料,公安机关调查未果。1998年10月19日,公司以员工不忠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回避索赔条款为由拒绝理赔,**保险公司将**保险告上法庭。

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该案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和规范具有重要的借鉴和示范意义,并组成了由丁寿星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在法庭调查中,法官们发现,整个保险过程中存在诸多过错。例如,在参保人数上,**公司比实际的120人多投了10人,因为将来要招工人,周强招的两名员工脱险,只是后来加入公司的10人之一。**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要求对方提供实际的花名册,因此只能在事发后被动默许。再比如,在政策条款的制定和执行上存在很多问题。根据政策规定,每次损失赔偿总额限制在20万元以内,但我不知道这个案件是指一人一案,多人一案,还是一次一案。另外,20万元以下的损失如何赔偿,政策中也没有解释。法庭上,保险方虽作了口头解释,但这种随意性很大的“规定”容易产生歧义。此外,根据该政策,公司应在投保前对员工进行忠诚度调查。不过,**公司没有这样做。原因是**保险没有当面提出这个要求,提供的保单是英文的,让人看不懂,也违反了规定。在法庭辩论中,双方就三个关键问题展开激烈对抗。疑问一:周强失踪是否意味着不忠?**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同意赔偿雇主因附表中提及的任何一名或多名雇员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而遭受的以下所有直接经济损失。”周强在保险期间携款潜逃。(有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作证)该**公司遭受经济损失40余万元。其行为确实是保险单规定的欺诈和不忠实行为。**保险公司应向**公司赔偿“员工忠诚保险”20万元。不过,保险公司认为,“员工忠诚度保险”涵盖了员工的个人性格。如果员工作弊,对雇主不忠诚,造成损失,就应该得到赔偿。然而,目前周强失踪的可能性至少包括三点:一是携款潜逃后下落不明;二是被害被埋于荒野;三是恶意勾结雇主藏匿、骗取钱财。只有这三点中的第一点可以确定,只有对雇主不忠和欺诈才在保险范围内。但公安机关至今未对周强失踪案作出任何调查结论,故**保险公司在不明情况下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保单,保险的“风险地点”是青浦(上海)、杭州和无锡,但本案的风险地点在重庆,这就引出了第二个问题:员工忠诚度保险是对员工无条件的,还是受地理条件的限制?**公司认为:公司业务遍布全国,因此要求公司员工只能在上述三个地方工作是不合理的。公司把货送到重庆,周强作为业务员,去重庆收货款。在此期间,他对公司不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由于周某是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这是不可能受到地域限制的。也就是说,如果有地域限制,货物是从上海发出的,上海是上述三个地方之一,不应该受到限制。**保险人认为双方在保单中约定的风险地点仅为上述三个地点,**保险仅对**公司员工在上述三个营业地点的欺诈行为负责,**公司声称风险地点为重庆,保险公司对保险单约定的风险地点以外的营业地点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同时,重庆办事处在事故发生时没有登记,属于非法经营,取得的收入也是非法收入。
    

第三个问题是:根据保单规定,事故发生后三个月内,**公司需要通知**保险公司,三个月后会失去“中标权”?**保险公司认为,周强失踪发生在1999年6月1日,也就是4个半月后**公司发函要求赔偿时。虽然违背了双方的约定,但也使保险公司失去了及时加入调查、澄清案件的良机。因此,**公司应该失去“获胜权”。**公司认为:案发后,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我想,如果公安机关破案追缴赃款,就没有必要向**保险公司索赔了。不过,直到4个多月后案件仍未破案,才算失去“打官司的权利”。另外,根据保险单第十条规定,赔付后12个月内可以提出索赔,所以“胜诉权”在我们这边。
    

经审理,合议庭认为**保险与**公司签订的《员工忠诚保险》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双方未经许可选择了保险经纪人,合同文本未按要求使用中文文本,而是使用英文文本,同时将风险的地理范围变更为营业地,保险公司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公司投保10人以上,而**保险公司未明确被保险人的姓名、职业等具体情况,对双方有过错的认真履行承保职责;员工周强失踪应认定为对**公司不忠,**保险对此有怀疑,但没有证据。因此,免赔额原因无法成立;*公司派周强到重庆工作,未按约定提前告知**保险,事故发生后未按合同约定在3个月内告知**保险,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公司在12个月内提出索赔在合同约定的月内,并没有失去胜诉的权利,而且**保险公司未能对损失进行审计,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我们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鉴于双方都有过错,有妥协的愿望,经合议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赔付”**公司7.5万元。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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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9:4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