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强制执行申请书
释义
    申请人:,女,生于1989年1月28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长桂乡菊花村1社,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男,生于1977年3月26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城厢镇新城村5组,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按(2011)巫民初字第00721号的判决,对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死亡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9454元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11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11)巫民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人死亡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9454元,逾期支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办理。现判决书已经生效,且已过支付期限,但被申请人拒不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贵院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4 13:4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