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您能否向公司申请工伤后一次性伤残就业押金 |
释义 |
您能否向公司申请工伤后的一次性残疾人就业押金?你可以向雇主申请,也可以协商。决定权在于雇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享受下列待遇:(一)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伤残等级发放一次伤残补助,其标准为:7级伤残为13个月工资,8级伤残为11个月工资,9级伤残为9个月工资(2)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残疾一次性就业补助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终止或者终止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第七级至第十级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工作费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个人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标准为: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标准为:5级32个月,6级28个月,7级25个月,8级21个月,9级17个月,10级13个月。可见,国务院已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和残疾就业补贴的具体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法院原则上可以直接参照判决执行。但现在的问题是,从张某和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到他受伤的时间,有一年多的时间间隔,当年原单位的一家公司没有工资记录。如果严格按照《实施细则》作出判断,将产生两个不利后果。1、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实施细则》的标准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个人工资为准。《工伤保险条例》以本人的工资为依据(本条例中的“个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我的工资高于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总体规划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实施细则明显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相抵触,涉嫌下法违反上位法;二是明显不利于劳动者。如果严格参照实施细则,本案中张某自受伤至解除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在原单位一家公司没有工资记录,也就是说,张某实际上没有享受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伤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下列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发放一次性伤残津贴,标准为7级伤残职工个人工资为13个月(个人工资是指受伤职工在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因此,公司对张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标准,可按其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支付工资计算。参照《江西省工伤保险实施条例》,张某伤残等级为7级,应享受25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您对一次性伤残就业押金的领取问题感到困扰,建议您可以在线咨询律师寻求更多答案或致电律师。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