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效 |
释义 | 编辑同志: 我的邻居明明和小伟今年只有6岁,是一对好朋友,两家大人的关系也不错,今年2月的一天,妈妈把明明接回家后,顺手把金项链放在了桌子上,就忙起了晚餐,明明则拿着金项链到小伟家去玩。吃饭时,明明的妈妈发现金项链不见了,一问才知道,明明把它送给了小伟。妈妈叫明明赶紧把金项链要回来。一会儿,明明哭着脸回来了,原来小伟不肯把金项链还给他。于是,妈妈带明明来到小伟家,要求小伟归还金项链,可小伟不愿意。这时,一旁的小伟妈妈插话了:“送出去的东西怎么能要回来?”明明的妈妈能要回金项链吗? 读者:梅广 梅广读者: 此案是关于赠与民事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明明和小伟是正在上幼儿园的孩子,今年才6岁,是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称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明明把妈妈的金项链送给了好朋友小伟,行不行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为什么呢?它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第一是金项链的权属和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金项链不是明明自己的,它是明明妈妈的,妈妈才是金项链的主人即所有权人,所有权就是对金项链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明明没有这个权利,明明无权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送给别人。明明的妈妈事前不知道送金项链,事后不同意送金项链,所以,明明把妈妈的金项链送给小伟的行为侵害了妈妈的财产权益。这就说明,对于妈妈的金项链,在妈妈同意的情况下,明明可以把它送给小伟;在妈妈不同意的情况下,明明不可以把它送给小伟。 第二,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即使是明明自己的金项链,也不能自作主张送给小伟。《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明明不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送金项链是赠与性质的民事活动,只能由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由此可见,金项链不是儿童玩具,而是涉及金额比较大的物品,明明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就把它赠送给小伟,已经超出了其能力范围。对此,《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据此,明明的妈妈能够要回金项链,因为明明根本就无权送出金项链,小伟根本就不能接受金项链。 律师:刘中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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