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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假名政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释义

据原告介绍,王军今年30多岁,去年10月在嘉兴高速公路发生车祸身亡。在处理她的遗体时,家属发现了一些物品,包括署名“王丽”(化名)的身份证、综合住房保险单等,这些证件显示,王军先是申请了一张名为王丽的假身份证,然后又以王丽的名义申请在杭州办企业,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企业于2001年7月成立。2002年6月,王军以王丽的名义在本市长宁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向银行申请了期限为15年的按揭贷款。同时,王军还在保险公司以王丽的名义办理“上海个人按揭住房综合保险”。根据保险单中的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0%赔付。王军去世时,王丽欠银行贷款本金105万余元。关于保险索赔有两大争议,王军和王丽是否是同一人,申请人在王丽身上签名。现在是王军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怀疑王军和王丽是不是同一个人。
    

对此,原告律师认为,虽然申请人的签名是王丽,但王军和王丽的照片、手机号码和身份证上的签名笔迹都表明他们其实是同一个人,王丽只是王军的另一个名字,所以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条款赔偿王军。此外,保险公司还表示,即使王军和王丽是同一人,但王军使用假名投保,存在他故意向保险公司隐瞒真实情况的事实,并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同时,王军办理假身份证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对此,原告律师表示,王军出于虚荣心,申请了假身份证,申请了一家公司,并以王丽的名义买房,但王军以王丽的名义投保,这不属于保险欺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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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2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