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大疾病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的范围 |
释义 |
被保险人赵薇与被保险人赵薇是父女关系。2012年9月2日,投保人赵薇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赵薇办理了大病保险。2013年5月,被保险人赵某出现谵妄、胡言乱语等症状。他被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丧失社交能力,住院两周。现被保险人赵某已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大病保险金2万元。某保险公司辩称,其在《大病保险条款解释》中列明了重大疾病,赵某的精神分裂症不在《大病保险条款解释》中列明的8种疾病范围内。因此,赵某的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分歧] 关于赵氏疾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列出并说明了重大疾病的定义,投保人在保单上的签字确认他已详细阅读了保险条款。原告赵某所患疾病不在保险条款所列重大疾病范围内,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此,被告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重大疾病属于不确定性概念。保险公司将重大疾病以解释的方式列入保险条款,以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属于免责条款的范围,因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而不具有效力。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评论与分析] 编辑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分析如下: 1。如何识别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因此,其他保险条款,如按比例赔偿和免赔额比例,也在免责条款的范围内。因此,判断保险合同中某一条款是否为免责条款的标准是该条款是否免除或减轻了保险人的责任,而不是该条款是否为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什么是“重大疾病”“大病”不是一个明确的医学概念。与“一般病”相比,难以治疗、费用昂贵、后果严重的疾病是老百姓所理解的重大疾病。 2。保险人在按照相关规范制定的保险合同中,采用挂牌方式限定重大疾病的承保范围,符合保险业的惯例。但是,保险人以列举方式限定重大疾病的含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在保险人所列重大疾病类别以外的保险责任;以列举方式限定重大疾病含义的行为与普通人所理解的重大疾病含义相冲突。因此,即使保险合同的“解释”部分列出了重大疾病,也属于免责条款的范围。对此,保险人有义务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其承保的重大疾病种类。第三,基于被保险人合理预期的解释原则,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的目的是在其预期发生普通人能够理解的重大疾病时,向保险人取得相应的赔偿,以弥补或减少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治疗而遭受的损失疾病。但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保险人通过列举“解释”限定了重大疾病的内涵,投保人并不清楚保险人合理预期的重大疾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大病保险的真正含义是在普通人对大病认识的基础上获得合理预期,但被保险人并不知道合理预期受到了保险人对大病解释的限制。保险人对保险人承保的重大疾病的范围作出明确说明的,投保人知道除保险人列明的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后果,投保人仍向保险人投保重大疾病保险的,可以解释的是,投保人只对保险人列出的有合理预期的重大疾病承担保险责任。据此,以保险人对重大疾病的解释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解释的义务,其实质是反映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责任的合理预期。保险人有义务向投保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对重大疾病的定义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在实践中,保险人通常证明自己有义务在投保人签字的情况下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说明。但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保险合同文本中,重大疾病的定义并未列入“免责条款”,也与一般保险条款没有区别,以引人注目的方式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保险人在作出明确解释时,不能进一步证明已经就重大疾病的定义向投保人作出口头或书面的说明,仅凭投保人签署确认的保险单证明保险人已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解释是不够的。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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