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合理性 |
释义 |
如何确定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合理性。有的条款是对法定免责条款的重复,如上述第二条;有的条款是对投保人严重违法项目的排除,如上述第三条; 有的条款是对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责任的进一步限制,如上述第五条;有些条款可能违反法理上的公平原则,如上述第六条;有些条款不区分任何风险,规定了保险人的免责。例如,上述第七条由于扩大了“免责”的范围,并不严格属于界定保险风险保障范围的条款。即使损失是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保险人也可以免除责任。在上述条款中,与保险责任排除直接相关的条款主要是第一条和第四条,而其他条款与保险责任范围并不直接对应,即不是限制保险人风险责任范围的条款。因此,与其说是“免责”条款,不如说是保险人不支付保险费的条件。 此外,在标准保险合同条款中,上述免责条款一般列在“除外责任”项目中。有时,保险人为了减少自己的保险给付义务,除了被保险人的义务等除外责任项目外,还会设定一些条件,要求保险人免除或减少保险给付义务。 1。保险单原件、索赔申请书、财产损失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急救费用发票、必要的帐簿、有关部门的文件、证件; 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的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提供单证义务,致使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责任。但《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保险合同相对人及时通知保险事故发生的义务,并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应当赔偿保险人对不能确定的损失,免交保险费。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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