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保险合同中运用最大诚信原则应注意什么 |
释义 |
第一,告知,又称说明,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我国《保险法》只规定了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义务,而没有规定被保险人是否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相关利益,投保人往往是被保险人,可能没有问题;而在人寿保险中,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寿命或健康状况。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除被保险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其他家庭成员以及与被保险人有赡养关系的近亲属的保险利益外,“被保险人同意为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对被保险人有利被保险人在实践中,存在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缺乏深入了解的可能性。如果被保险人隐瞒了一些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重要事实,可能导致对保险人的不公。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给付保险金或者退还保险费的责任。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但我可以退还保险费。”在实践中,由于举证难,往往成为纠纷的原因之一。第二种是保证,又称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就某一特定事项作出的承诺,如是否对某一行为或某一特定事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例如,当事人签订火灾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承诺不在保险场所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一般认为保证条款是重要条款,一旦违反,合同将无效。具体的重要事项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一般记入合同(默示保证除外)。实践中,当事人应当对合同中的担保事项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避免使用抽象、模糊的词语,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第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分别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并可以询问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保险合同中有免除保险人责任规定的,保险人应当订立保险合同,并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未作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无效。”保险法只强调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免责条款,否则合同无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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