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任何合法的竞争限制 |
释义 |
1、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合法的竞争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对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区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其他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或者自己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2。竞业禁止协议无效的情形是什么。协议主体错误 竞业禁止协议的签订方应当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存在商业秘密,这是竞业禁止实施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禁止适用条件的人。如果不符合签订协议的主要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的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的,超出部分视为无效。对工人没有补偿。竞业禁止协议未约定补偿金额或者支付标准的,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如果雇主不同意支付赔偿金,该协议对雇员无效。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竞业禁止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高级管理人员,是法定竞业禁止的对象。如果你需要法律帮助,你可以去法律咨询网咨询。法律咨询网有一位专业律师为你解答。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