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存在 |
释义 |
[判决要点]: 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出租车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二是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是否继续存在。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有效合同;李某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医疗期满时间为2003年5月;出租车公司作出不当决定,在医疗期满前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撤销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据此作出判决。出租车公司上诉后。 二审法院认为,出租汽车公司与李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期虽于2002年12月31日届满,但李先生仍在病假期间,应当确定医疗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李先生医疗期满,出租车公司《关于解除李先生劳动合同的通知》予以撤销。但一审判决认定李某与出租车公司的劳动关系仍存在不当,二审法院将予以纠正并作出判决。 [案例]: 李先生1977年开始工作,1994年起在北京一家出租车公司工作。2000年1月,李先生又与出租车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2002年8月1日至12月1日,李某病重住院。他于2002年12月1日出院。出院后,李某按照医生的指示定期复查、治疗,一直处于病假期间,没有上班。2002年12月25日,出租车公司作出解除李某劳动合同的通知,交给李某。李某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发生纠纷。 出租车公司认为,李先生长时间不工作,根据他的情况,他将无法长时间从事相关工作,因此他有权在合同到期前终止劳动合同,即使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是错误的,即使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即2002年12月31日。李不同意出租车公司的意见。他以为自己在请病假,并不是故意拒绝工作。而且,出租车公司在合同到期前终止了劳动合同。这是一种违约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由于本人在公司工作8年,有权要求公司与出租车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要求公司撤回终止通知,并与出租车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双方协商解决不了,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病假工资、医疗费等,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定出租车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病假工资和医疗费。2003年8月,双方提起诉讼。 [点评]: 在本案中,出租车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很容易理解,应该没有大的争议。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出租车公司发出了解除李某劳动合同的通知,这意味着出租车公司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显然,这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用人单位同意或法定的条件。因此,本案中出租车公司虽然只是提前几天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出租车公司解除合同的决定无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李先生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是根据合同于2002年12月31日终止,还是继续有效,还有什么其他情况?这涉及到医疗期限对劳动合同期限的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属于劳动合同延期、不按合同约定终止的情形。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被确认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者受伤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医疗、孕期、产期、哺乳期工作,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医疗期满、怀孕、分娩、哺乳期满之日起自动延长。那么,什么是医疗期?医疗期限,是指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就医、休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的规定》(劳办发〔1994〕479号)第三条:“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就医的,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工作不满十年的,五年以下三个月,五年以上六个月。(2) 工作10年以上的,工作5年以下的,6个月;工作5年以上不满10年的,9个月;工作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12个月,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十八个月;工作满二十年的,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为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假计算;医疗期为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假计算;医疗期为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假计算;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假计算;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假计算;24个月按30个月内累计病假计算。”此外,根据《劳动部关于实施〈企业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规定〉的通知》(劳办发〔1995〕236号),“医疗期限从病假第一天起计算,并累计计算。例如,本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员工自1995年3月5日以来首次请病假的,其医疗期应确定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累计请病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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