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有几条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第二条,《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修正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批复》(工商公字[1998]109号)根据上述规定,商业秘密指不能直接从公共渠道获得,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需要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信息必须具备上述三个特征才能被称为商业秘密。作为用人单位,应当特别注意对其认为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和资料采取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例如:用内部规章制度明确保密的范围、内容、岗位、人员和措施,即制定保密制度;以协议的形式与有关单位和员工约定保密的权利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商业秘密的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根据规定,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前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6个月),可以调整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也可以约定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向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受雇于其他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并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得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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