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一方在离婚冷静期不同意怎么办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的规定,设定离婚冷静期后,当事人在离婚登记之日起30日内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077条【离婚冷静期】自接到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的基本功能是不同的。离婚是法律允许当事人解除婚姻效力,即婚姻约束力的一种手段或行为。它是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意愿的体现,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无效婚姻制度是为了使人们在法律上摆脱婚姻的束缚而产生的。但在现代社会,无效婚姻作为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处理非法婚姻,提高婚姻质量,维护婚姻法的尊严。前提是不同的,离婚是建立和充分有效的婚姻关系,因为结婚后的原因消除了未来婚姻的影响。因此,合法有效婚姻的存在是离婚的前提,而无效婚姻双方的结合在成立之初就有重大缺陷,因此原则上从缔结之日起就没有合法有效的婚姻。索赔人的范围不同。离婚是一种终止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表达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只有双方才能提起离婚诉讼。无效婚姻是当事人非法结合的法律后果,具有明显的制裁性。因此,除了当事人的诉权外,当事人和检察机关都可以提起无效婚姻诉讼。但是,离婚权只能在双方存续期间行使。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077条的规定,离婚冷静期确定后,在离婚登记后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