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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达成的离婚调解能否追溯
释义

法院达成的离婚调解协议是否可以反悔
    

可以在协议签订前反悔。
    

问:我和李是经人介绍认识的,不久就结婚了。因为婚后不和,经常吵架,我向法院提出离婚。在法院的主持下,经过艰苦的调解,我们终于达成了离婚协议。她和我签了协议,按了按指纹。两天前,我在盖有人民法院印章的离婚调解书上签了字。但很快,法院通知我,由于李某拒绝在离婚调解书上签字,我和她之间的离婚调解无效,我们应当依法继续审理此案。请问离婚调解协议已经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一方当事人可以反悔吗?答: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批准,诉讼终结的活动。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当事人双方协商结果的记录,也是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证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一经当事人交付并签字,即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表明调解书只有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拒绝签署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调解书的效力主要表现在:(1)法院调解生效后,人民法院终于依法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终结了诉讼程序。未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擅自撤销、变更法院调解结果或者作出与原调解相抵触的判决。
    

(2)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除涉及人身关系的几类案件外,不允许再起诉,如不允许调解的离婚案件、调解后撤诉等。(三)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诉,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调解书或者变更调解书的内容。(四)当事人一方不自觉履行有效调解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调解,送达调解书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书不服的,视为调解不成。因此,李某有权背弃自己达成的离婚协议,拒绝签署人民法院送达的调解书。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无效调解案件不能长期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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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5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