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责任是否有追索权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还规定:“保证人履行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知,连带责任具有追索权。保证人追索权成立的条件保证人追索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保证人已向债权人履行了被担保债务,无论保证人如何履行债务,或者担保人是否履行了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只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就可以享有追索权。所谓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由保证人履行而不是债权人的债务消灭。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致使债务人不能免除责任的,保证人无权请求赔偿。例如,债务人因自己履行债务被免除责任时,即使保证人履行了被担保债务,保证人也无权向债务人追偿。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只能根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债权人返还。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不存在过错 如果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有过错,保证人将丧失请求权。如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担保人未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致使担保人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担保人将丧失在此范围内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另一个例子是,担保人在清偿债务或者采取其他免责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避免主债务人重复履行债务。担保人履行担保债务后未告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履行的,担保人也丧失追索权。保证人追索权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两部分:一是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主债务人债务的数额,但以主债务人免除其清偿责任的数额为限。另一部分是担保人履行担保债务所需的费用,但不包括因担保人过错而增加的费用。一般来说,保证人的追索权只有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是,为了保证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后能够实现追索权,法律规定保证人可以提前行使追索权。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担保人可以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提前行使追索权。”担保人的追索权概述律师网. 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请来找我律师网在线法律咨询。这里有一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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