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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退出程序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要退出资本金,不想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出终止申请,报审批机关批准,进行清算。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经营:(一)经营期限届满;(二)经营不善,损失严重,决定解散的;(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不能继续经营的;(四)破产的;(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六)出现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终止申请,报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批准的日期为企业终止日期。第七十一条外资企业依照本细则第七十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告并通知债权人,提出清算程序,清算组的负责人和人选应当自终止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提出,并在清算前报审批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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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8: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