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箱子,没有收据 |
释义 |
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时,应当向记者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并说明可以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属于本辖区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决定不向原告立案的,应当作出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原告。第一百七十六条原告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原告。原告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由下级公安机关执行。 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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