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人、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身体残疾的人与正常人承担同样的谋杀刑事责任。智障人士对谋杀的刑事责任程度取决于他的智力。相关法律知识: <P>1,与香港、澳门、台湾刑法相比,坚持中国刑法的实质。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尊老爱幼、扶弱扶残的传统美德。就连以手段严厉著称的刑罚,也注意到了残疾人宽严相济的刑罚适用制度。现行刑法在充分吸收我国刑法精髓的基础上,对精神病人、聋哑人、盲人的刑事责任作出了从轻处罚。由于历史原因,香港和澳门长期以来一直受到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台湾刑法虽然植根于大陆,但是在前国民党在大陆统治时期颁布实施的刑法的基础上修改的。与香港和澳门的刑法相比,虽然它吸收了中国法律的观念,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地域局限性,它也明显逊色于大陆刑法,因此,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刑法在中国刑法中的地位滞后于大陆刑法。适用范围和宽大处理的范围。与国外刑法相比,它体现了刑法的人权保护功能。在我国,党和政府历来关心残疾人事业。特别是随着1990年12月《残疾人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残疾人事业蓬勃发展。弘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关心、理解、关爱、帮助残疾人,在我国社会形成了浓厚的氛围。与国外刑法相比,我国刑法充分考虑了精神残疾者对自身行为的责任程度,将其分为三种刑事责任能力,即无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无民事责任能力、无民事责任能力、无民事责任能力和无民事责任能力,有限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现代国家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科学划分。事实上,对聋哑人刑事责任作出从轻处罚的情况并不多见,各国刑法对聋哑人刑事责任的规定较少。中国刑法的上述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对残疾人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强烈驳斥个别西方国家基于人权问题对中国的无理指责。与中国古代刑法相比,刑法侧重于刑罚目的的实现。现代社会已经完全抛弃了古代报复性刑罚的目的,现代刑罚的目的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专门预防、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残疾人由于自身的生理或心理缺陷,累犯能力较差。当他们能够通过非刑罚手段有效防止自己的累犯时,就不会受到处罚。对于重度残疾人来说,不仅不能有效地警示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而且使广大人民群众感到刑罚过于残忍,使刑法无法产生厌恶、冲突和反对。另外,针对残疾人的特点,将其关进监狱不仅无法创造经济价值,而且比正常人还要贵,这不符合刑罚的经济原则。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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