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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隐瞒病情时,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释义

员工隐瞒病情是否上岗,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方面,公司不侵犯知情权。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劳动者的基本情况,但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劳动者有义务如实告知。但是,告知义务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无关的,没有解释的义务。肖某虽然做了阑尾切除术,但身体健康,生活、工作、社交能力正常,对肖某的对外销售没有造成严重影响。另一方面,肖某的行为并非诈骗。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方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险的手段,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公司确实要求申请人“身体健康,没有任何身体疾病影响工作”。表面上看,肖某隐瞒病情几乎有弄虚作假的嫌疑,但弄虚作假的核心在于假象或隐瞒真相,找自己没有能力或能力从事的工作。正是因为肖某并非不称职或不能从事工作,而且阑尾切除术是一种非常常见和常见的疾病,没有必要制造假象或隐瞒真相,所以肖某不构成诈骗罪。此外,公司无权单方面辞退肖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再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也就是说,即使肖某的病会影响其正常工作,公司也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多支付肖某一个月的工资。但公司不这么做,这无疑违反了法律程序。
    

案情简介:
    

半年前,肖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肖某的工作是对外销售。最近,肖某因为在工作中为工人争取不公,用头打了公司领导一顿。公司领导出于报复,找了个借口,说肖某在加入公司前患了阑尾炎,做了阑尾切除术。在招聘广告中,公司明确要求应聘者“身体健康,无任何影响工作的身体疾病”。但是,肖某当时没有说出真相,这侵犯了公司的知情权,属于欺诈性用工。他决定与肖某解除劳动合同。虽然肖某坚持认为操作不影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但公司还是我行我素。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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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0: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