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如何规定 |
释义 |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进行业务指导。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和长期以来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的实际情况,由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其中,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级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承担指导责任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市、自治县、市辖区的人民法院。需要指出的是,县(区)司法局和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其派出机构,即乡(街道)司法所和人民法院,履行相应的指导职责。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责任是全面系统的,包括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队伍、业务、工作等方面,而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就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的业务指导。 以上内容由律师网如何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机构的相关内容。如果您对这个问题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公司的相关律师律师网. 还有其他的法律需求,法律问题,也欢迎到法律BA网咨询法律,有专业律师为您提供解答!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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