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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侵权中“反向假冒”的法律规制
释义

商标侵权中“反向假冒”的法律规制。2001年,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以下简称《新商标法》)第52条第4款明确规定,R商标反向假冒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这是中日两国商标专用权保护的一大进步,符合国际惯例趋势。但我们也看到,法律的相关规定存在一些缺陷和争议。同时,其他相关法律对商标反向假冒的规制也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往往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持。因此,对商标反向假冒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探索一种行之有效的司法实践模式,共同完成对商标专有权的全面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 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对商标反向假冒的界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必须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商品与原商标一并放置的:将商标重新推向市场。”该条首次明确规定,商标反向假冒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然而,国内学者对商标反向假冒的定义有不同的理解。笔者在综合分析各学者观点的基础上,将反向假冒界定为非法阻断或阻碍原商标与原商品之间联系的行为,如更换或撤销注册商标、将商品投放市场等,或者广泛使用该商品,或者将该商品用于广告宣传,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被替换的商标称为附属于该商标的商标。事实上,商标反向假冒包括商标撤销行为、商标附加行为和商标销售行为三种类型。第二,商标反向假冒的法律特征:
    

1。侵权主体的复杂性。商标反向假冒的主体是一个复杂的主体。在理论和实践上,不同主体分别实施了三种行为,形成商标反向假冒。当三种行为的行为人不是同一主体时,商标反向假冒的主体就比较复杂。
    

2。商标反向假冒的重点是“反向”“商标造假”是指他人的注册商标,即借用他人具有一定声誉的商标销售自己的产品牟利;“商标反向造假”的行为客体是他人生产的产品,即,对他人生产、销售的产品使用自己的商标,利用他人的商品信誉或者产品质量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侵权客体的复杂性。商标反向假冒侵权的客体比较复杂。首先,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更换或者撤换商标,重新投放市场,是对商标权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其次,这种行为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第三,商标反向假冒阻碍了商标与商品在市场上的真实联系,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行为人的竞争对手构成不正当竞争。4侵权后果的特殊性。从表面上看,商标反向假冒可以扩大原商标所有人商品的市场份额。在一定情况下,它不仅会损害和受益于他人的商标声誉或产品声誉,而且从长远来看,由于它将原商标权人的商标与商品分离,必然会损害原商标权人商誉的建立和进一步增强。商标反向假冒作为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应该是故意的。无论是何种形式的造假,行为人通常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不是造假者的主观心理。而且,行为人还具有诈骗故意,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标有商标的商品与商品权利人分离。必须更换或者撤换他人的注册商标,并以自己的商标或者撤换的商标进行交易。如果行为人仅将被替换商标所附商品用于观赏、研究等目的,并不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也不足以认定为商标的反向假冒。
    

3。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变更或者撤销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人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变更商标的,不构成侵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擅自变更他人注册商标的,才能构成商标反向假冒侵权。如果商标是共同商标,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否则也是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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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7:3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