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
释义 |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中存在器官丢失、大部分缺损和畸形,功能严重失调,具有一般医疗依赖性和自理性。例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患者:
1。不完全性失语伴厌食、失写、阅读障碍、失认症,同时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无法修复的脑脊液瘘; 3。尿崩症,严重离子紊乱,需长期药物治疗; 4。轻度面部畸形;4;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其他眼部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7。双耳听力损失大于81dbhl(DB); 8; 9。上唇或下唇缺损超过1/2; 10。单侧上颌骨缺损1/4以上或下颌骨缺损4cm以上,口腔及面部软组织缺损10cm2以上; 11。中度持续性肺功能损伤; 12。胃缺损超过3/4; 13。肝功能缺损1/2以上,严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严重功能障碍; 15;结果表明:(1)胰腺缺损引起内分泌和外分泌腺功能障碍;(2/3)小肠缺损,保留回盲部;(2/3)尿道狭窄,尿道扩张规则;(2/3)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口;(2/3)肛门损伤,排便障碍;(2/3)单侧肾虚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3)小肠缺损,保留回盲部;(3)小肠缺损,保留回盲部;(3)尿道狭窄,有规律性尿道扩张;(3) 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伴结肠造口;(3)肛门损伤伴排便障碍;(4)单侧肾虚或输尿管梗阻; 22。无法修复的尿道瘘; 23。大部分膀胱缺损; 24。双侧输卵管丢失; 25。阴道闭锁性功能丧失; 26。不可修复的Ⅲ级(Ⅲ级)会阴撕裂伤; 27。四肢瘫痪,肌力Ⅳ级(Ⅳ级),临床判断不能恢复; 28; 29。肩、肘、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30。手部完全性肌肉麻痹,肌力Ⅲ级(Ⅲ级),临床判断不能恢复; 31。一只手失去拇指,另一只手失去拇指功能超过50%; 32; 33。双下肢肌力低于Ⅲ级(Ⅲ级),临床无法恢复。尿失禁; 34。假肢可以装配,因为没有双膝以上的下肢,没有一个手腕或部分丧失手功能; 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通过手术重建; 36。双足完全瘫痪,肌力Ⅲ级(Ⅲ级),临床判断不能恢复; 37。失去两个前脚; 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级乙级医疗事故 大多数器官有缺陷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有一般医疗依赖,可以自理。例如,它会导致以下情况之一: 1。轻度智力低下; 2。中度癫痫; 3。不完全性失语伴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 4。头皮和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另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或全身疤痕区色素沉着严重异常达60%-69%;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8。双眼结构受损,双眼视觉诱发电位150ms,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度。 9。经客观检查,双耳听力损失大于71dbhl。 10; 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 12。无法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损2/3伴有轻度功能障碍; 14。肝脏缺损1/3伴有轻度功能障碍; 15。胆管损伤伴轻度肝功能不全; 16。胰腺缺损1/2; 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 11;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下降。 20。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 21。非利手全肌麻痹,肌力Ⅳ级(Ⅳ级),临床判断不能恢复,手部手术不能重建功能。 22; 23。双下肢肌力为Ⅳ级(4级),临床无法恢复。尿失禁; 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障碍; 25。踝下1个踝关节或1个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通过手术重建; 26。足部分瘫痪,肌力Ⅳ级(Ⅳ级),临床判断不能恢复,手术不能重建;1只足肌力Ⅳ级(4级),手术不能恢复,功能不能重建。 三级、丙级等医疗事故 大部分器官有缺陷或畸形,功能轻度失调,可能有一般的医疗依赖,可以自理。例如,由患者引起的下列情况之一: 1。不完全失用症、失写症、阅读障碍和失认症,伴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结果; 2。全身疤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不能恢复; 4。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的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双耳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中咳嗽,易误吸,经临床判断不能恢复; 7。颈部下巴粘连,影响一些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3;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继发性心功能;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1。肝脏缺损1/4伴有轻度功能障碍; 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3; 16。结肠部分缺损; 17。永久性膀胱造口术; 18。未产妇单侧乳腺丢失; 19。未产妇单侧卵巢丢失; 20。育龄妇女双侧输卵管丢失; 21。生育妇女的子宫缺失或部分缺陷; 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第二横指; 23。颈椎或腰椎活动度损失超过50%; 24。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和髋关节中的一个丧失了50%以上的功能; 2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Ⅳ级),临床判断不能恢复; 26。单肢两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可进行关节置换术; 27。当一只手肘、腕、手功能缺失或部分丧失时,可进行功能重建或假体装配; 28。当一只手丧失或部分丧失功能,另一只手丧失超过50%时,可以进行功能重建或假体装配。当一只手失去或部分失去功能,另一只手失去拇指时,可以进行功能重建或假体装配; 30。偏瘫,肌力Ⅳ级(Ⅳ级),临床判断不能恢复; 31。偏瘫,肌力Ⅲ级(Ⅲ级),临床判断不能恢复; 32。除拇指外,三个手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3。双下肢长度差大于4cm; 34; 35。单侧上肢膝关节功能不全的下肢可安装假肢; 36。双足部分瘫痪,肌力Ⅲ级(Ⅲ级),临床判断不能恢复; 37。单足完全瘫痪,肌力Ⅲ级(Ⅲ级),临床判断不能恢复。 三级D级医疗事故 部分器官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自理。例如,它会导致以下情况之一: 1。边缘智力; 2。发音和说话困难;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的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MS),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30°;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