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超过30日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办理。但是,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处理。劳动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或者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为招用劳动者支付的费用;(二)培训费用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3)给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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