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第二审婚姻草案的新变化 |
释义 |
民法典婚姻法草案二审有新变化。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一些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新司法解释24条的实施效果,能够有效地从整体上平衡各方利益,基本平息以往的争议和热点,各方基本达成一致。建议草案吸收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并纳入了新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相关内容:夫妻共同签署或者夫妻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当事人所产生的债务夫妻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其他目的论夫妻共同意志的表达。草案一审稿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的疾病;年满30周岁。一审后,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也提出,为保障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建议增加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前科的条件。二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收养人的条件”条款中增加了一个条件:收养人不得有危害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犯罪记录。第三,“年龄差异”被设定为单方收养。 草案一审稿规定了单方收养,并规定了收养无配偶子女的“年龄差”。规定,配偶收养子女的,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配偶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在40岁以上。对此,有专家学者提出,配偶收养异性恋子女应与配偶收养异性恋子女保持一致,并应设定“收养年龄差”的“年龄差应在40岁以上”。因此,二审稿明确规定,无配偶人收养异性子女的,或者有配偶人依照前款规定单方收养异性子女的(即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宣告失踪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岁以上。第四,按照一审规定提起‘亲子关系诉讼’,必须有正当理由。”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亲、母亲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有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家庭稳定和子女保护未成年人。作为一部基本的民法,草案有必要对此类诉讼进行规范。同时,建议进一步提高此类诉讼的门槛,明确当事人提起诉讼需要正当理由,以更好地维护家庭关系和亲子关系的和谐稳定。一些部门、专家学者也提出,允许成年子女提起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可能导致其逃避赡养父母的义务。有人建议,应限制成年儿童提起此类诉讼。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提高了“亲子关系诉讼”的“门槛”,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驳回诉讼请求。”对亲子关系有异议,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草案一审稿中规定,祖父母探望孙子孙女的,参照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一些法学教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证直接抚养子女的未成年人生活稳定,探望他人的权利范围不宜过大。一般情况下,祖父母可以陪同孙子孙女的父母看望孙子孙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祖父母尽了赡养孙子、孙女的义务,或者孙子、孙女的父母去世,才有必要给予他们单独探望的权利。据此,二审草案对“探望他代权利”条款作了如下修改:祖父母探望孙子孙女,履行赡养义务或者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参照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适用的有关规定。 以上是法律总编辑为您组织的相关知识。我们知道,第一次审查的许多要点都保留在第二次审查中。疾病不再禁止结婚,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有一个子女的人可以收养一个子女等,同时草案二审稿对夫妻债务作了重要调整,收养人状况与亲子关系诉讼。有关更多法律问题,请登录律师网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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